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部发(1993)300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三方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