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平衡发展状况日益加剧。为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在特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贸组织许可后,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情况主要有:
(1)历史性安排,即《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1~附件6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
(3)区域安排,此安排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4)一般例外,它指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享受例外;
(5)国家安全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它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授权下采取的报复措施;
(7)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定的义务,它主要指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