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对非关税措施予以关税化的进口产品,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征收额外的附加关税,作为关税化的“特别保障措施”:(1)关税化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超出基期进口量的特定比例;(2)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低于基期平均进口价格(又称启动价格)。采取上述措施的成员应在采取行动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并应向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就此措施进行磋商的机会。.
根据《农产品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对将非关税措施予以关税化的进口产品,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征收额外的附加关税,作为关税化的“特别保障措施”:(1)关税化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超出基期进口量的特定比例;(2)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低于基期平均进口价格(又称启动价格)。采取上述措施的成员应在采取行动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并应向有厉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就此措施进行磋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