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World intellectual and/or patent organization 的缩写
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关系极为紧密,均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关系极为紧密,均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早在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即《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1893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有51个国家参加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该组织。1980年2月,我国成为该条约的签署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制定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巴黎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联盟及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海牙联盟及制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协定》;尼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协定》;里斯本联盟及制定的《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洛迦诺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斯特拉斯堡联盟及制定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维也纳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布达佩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条约》;内罗毕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伯尔尼联盟及制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这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定法律并进行财政预算。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名总干事候选人,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准备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向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它服务。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致力于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持有人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从而使发明人和作家的创造力得到承认和奖赏的国际组织。这种国际保护起到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的作用,推动着科学技术向前发展,并丰富着世界的文学和艺术宝库。这种国际保护还通过为知识产权产品经销提供稳定的环境而润滑着国际贸易的滚滚车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现有179个,超过全世界国家的90%,这反映出本组织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86个国家的约859名工作人员,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许多任务,诸如管理国际条约,为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提供援助,监督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和简化相关的规则与做法。在本组织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中,有的放矢、高效、交流和开展国际合作是其关键所在。
在新的千年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其中迫在眉睫的是,本组织及其成员国必须顺应并受益于迅速而范围广泛的技术变革,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和因特网的变革。在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的领导下,并在各成员国的密切合作下,本组织有信心能迎击这些挑战。本组织希望在努力实现其目标的同时,通过为各国创造真正的财富,为人类的福祉作出贡献,并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乐趣做出贡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管理21个国际条约,其中著作权方面的条约是6个,依次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71年)、《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中国加入了其中的两个条约,一个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一个是《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1992 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