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按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设立,它记载职工基本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状况,记账利率,帐户储存等内容。根据国法(97)26号、浙政(97)15号、浙老险(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对97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职工,其96、97两年按个人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
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按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设立,它记载职工基本情况,视同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状况,记账利率,帐户储存等内容。根据国法(97)26号、浙政(97)15号、浙老险(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对97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职工,其96、97两年按个人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98年1月1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