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
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其它的药品广告,须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须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文件,到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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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的广告,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其它的药品广告,须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须在异地发布的药品广告,须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文件,到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换发广告发布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