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或居住区域内可选择四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就医点。
参保人员必须选择一家一级(含)以下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一个站视为一家),另外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参保人员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将自己的选择告知所在单位的负责机构,由单位汇总并统一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汇总表》报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中心根据医疗机构承担任务情况统筹确定审批。
参保人员若想更改原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原定点医疗机构满一年后向所在单位申请更改。
需特别指出的是参保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到所有的 定点专科医院 就医。
参保人员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或居住区域内可选择四个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就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