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条款中还不能找到对女人犯强奸罪名的有关解释。
关于妇女犯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于1984年作了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现在还在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4月26日)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自然人。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对妇女单独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而没有女性实质强奸罪名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