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换二分。而办理这项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国有独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也包括邮政储蓄、信用社以及其他在一线柜台从事人民币存取业务的单位。
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3/4(含3/4)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1/2(含1/2)至3/4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1/4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另外,兑付额不足1分的,不予兑换;5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