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举控告权。信访者有权向党政机关领导人,对违法失职或犯有错误的党和国家机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及刑事、经济犯罪者,进行书面或口头的检举控告。被告者对控告者的检举控告有权进行反诉。作为控告的信访者和作为被告的信访者在信访权利上是平等的。
(2)申诉权。信访者对其所受党纪、政纪等处分不服,或个人利益和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信访者在自己的正当申诉、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恰当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诉,直到问题得以解决为止。信访者对于承办单位关于他本人申诉问题的处理,有权在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提出声明、申诉和控告等。
(3)批评建议权。信访者有权将涉及当地社会文化生活、经济建设等各方面情况向党和政府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反映,就各种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询问求解权。信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予以答复或解释,了解组织上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
(5)信访委托权。写信上访人因某种困难自己不能书写信件或填写来访登记表格,有权要求或委托其他人包括信访人员代为书写、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