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汽车在小区丢了,物业公司说他们只收了占地费,所以不赔。这样说合理合法吗?朋友该怎么办?
能获得赔偿。
物业管理公司所谓的只收取“占地费”的辩称,只是其推卸责任的一种狡辩罢了。物业公司本身对小区内的土地等均无任何权利,他有何理由收取任何的“占地费”呢?
物业公司的基本营业范围就是:小区物业综合管理,包括长期的和临时的车辆保管。其所收取的“停车费”(有的叫“保管费”,现在绝大多数都改称“停车费”或者“占地费”了,他们以为,这样改个称呼就不用承担“丢车”赔偿责任了,其实是他们自己一厢情愿)的性质就是车辆保管费。不管名称如何变化。
因此,物业公司必须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并不缺乏此类案例。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保安、清洁卫生、防火等,这些的收费都是固定的,即每月按建筑面积收取的固定的物业管理费。而涉及到车辆保管,则根据各业主的不同情况而定,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等,保管收费方式分按月、按日、按小时或者按次,另行收费,则属于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如涉及到非小区业主临时进入小区停放汽车,则一般是按小时或者次进行保管和收费,双方之间所成立的是一个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收取保管费当然提供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象这种小区内丢失小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有认定是车位使用关系,有认定是保管关系,有认定是消费关系,所以我的建议是:首先收集相关该小区车位的管理实际,以及你朋友小车当时去小区时是否有给放行证,是否有收取相应的费用,是否小车实际已控制在小区负责的范围内等资料,其次,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让法院来做出相应的最终裁决。
去起诉吧.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