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以其约定的方式付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使用人未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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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以其约定的方式付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使用人未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