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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现在有许多干部存在相当严重的模糊认识,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中国古代的“衙门”作风,甚至没有弄清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法制意识相当淡薄,以致出现了独断专行,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盛行,难以达到一致;政令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不堪等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的严重失衡。
就行政公务员本身来说,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又有其个人的特殊利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更加容易,这种权力的极易腐蚀性就会促使私欲的膨胀。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那么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从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
就行政公务员本身来说,既是行政立法者又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还是国家的公民,有其个人的特殊利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更加容易,这种权力的极易腐蚀性就会促使私欲的膨胀。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那么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从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我们可以注意一下现在都是各部门在立自己的法,他们都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考虑全民的利益。所以我们国家虽然在进行不停地立法,但是源头就已经污染了。”(贺卫方《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是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P89)因此,我们应该摆脱行政机关依自己的规定行政就是依法行政的误区,防止其凭借自己的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象发生。对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而言,基本权的保障可说根本就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的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并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