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个劳动合同,上面什么也没有写,连保险金,养老都是空着的,只有3年年限,但公司又给我们一个附属合同,上面写了我如果在3年里提前一个月走的话要交700/月,我拿实习拿600,实习后估计拿750-900,750的机会大,这个合同有效吗?有什么破绽?
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原则上来说,属无效合同的范畴,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且该合同就养老金,保险等相关劳动保护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点也是说明该合同缺少了作为劳动合同的要件。但合同约定的其他方面(工资和其他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均在履行的属有效部分。你可就没有劳动保护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和提前走要给付单位700/1一事,你可单位提出增加和变更。如单位不理,你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签了一个劳动合同,仅有工作年限,可能楼主反映的问题不太确切,也就是说,对合同的陈述并不明确,其实一份合同,最重要的不是违约金那一块,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如果合同确实不太完善,有必要要求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A、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B、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C、遇事不明勤咨询。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D、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E、发生争议办法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须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
签订合同时,还是防患未然比较好。社会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共有五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为免得引发争议,同时也为自己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防,要求厂里重新签订合同时将这点被上。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劳动自由原则的立法确立。企业用高额甚至巨额的违约金、培训费等名目挽留人才,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精神的。在3年里提前一个月走的话,要交700元/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阿斌分析:追讨“三险”有特别规定
所谓“三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三险”。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三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去举报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又手握“炒鱿鱼”的权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但不敢立即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要到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际,才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许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对60日的第一天界定,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解释。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的,职工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结后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个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赞誉。因为“三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缴纳“三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尽的职责。
由此看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与老板“拜拜”那天或在离职后60天内,与他“坐而论道”。这样就既能保住“三险”,又不用担心老板的打击报复。
本报提醒:不缴“三险”要被罚
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录用员工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三险”,否则,等到员工“秋后算总账”时,用人单位照样逃避不了责任,而且加上滞纳金、罚款等,所付出的钱将会更多。
1999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迟延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21世纪人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