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赔偿问题,我认为只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可以提出赔偿仲裁。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属于霸王条款。因为劳动者对单位现状不满只有辞职,而单位可以降工资逼你离开而不解雇劳动者。并且签定劳动合同时,前提并不是双方自愿。而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往往对劳动者很不利。现在的许多仲裁机构已经沦为雇主的工具。困惑中........
你说的有道理!但如果没违约金条款,则雇主的权利也没法保障.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的确如此啊。我深有体会。现在的劳动仲裁根本就不是为工人说话的。你有理我就不为你说话撑腰,因为你没钱。没有好酒。
《劳动法》第1条写得明白,劳动法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看中了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在订立劳动合同中提出了种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劳动者出于就业和生活的压力,只好签定。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在1994年制定劳动法的时候,到现在已经10年了,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了。现行《劳动法》第17条规定签定合同时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但是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要公平。所以仲裁机构和法院不能依据公平原则来说合同无效。你仔细阅读一下该法的17、18条。
1、劳动合同需劳动和社会行政机关鉴证;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非隶属行政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
3、法院依法受理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只有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才突显出它的合法性与否。因而作为仲裁部门也只是被动的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前瞻性可言。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情况下,应提请公司对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的附件资料进行鉴定。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在条款的认定方面应多留意。
属于,你我同病相连。假如你有一天不想在这家单位干了,可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