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给了钱,我就组队向你骗钱去。太可笑了,青春无价,但她可是成年人,不能因为自己没维护好自己的爱情,去向别人要赔偿。难道这段恋情只让她失掉了青春?就没得到一点的快乐吗?凭什么呀?你选择把青春留给谁,是你的选择。又没人拦着你分手。分手了,还要钱?疯了?
哪有那么多合理的事情呀 三十万都花了 还差这点~!
这个怎么说呢?
如果就分手费来说的话,那是不应该给的.
但是反之,如果你认为你们之间还有那么一点感情的话,出于人道主义,你可以适当的给一点啊.
当然不合理啦,难道感情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吗?
不会吧?花30多万!你还真有钱啊!如果是你提出的,加上你又有钱,就给她一点,把她打发走算了;如果是她提出的,就不要给她!你说:“我还没问你要钱就好了!!!你还问我要????爱分不分!!!”
不合理,你已经付出了,而且又不是夫妻,在法律上没这条规定,也是不允许的,所以,没必要.
不合理!这种女人要不得!
不该给,不合理!
你不是傻瓜就是钱多得没处用吧!建议您以后除非是法官判定的数额如数给她!否则您就反告她敲诈勒索啊!说你是白痴吧,算是客气,可能算是为情所困的情痴吧!活该啊!谁叫您不事先长个心眼,可能就是图财没用情!
非常合理!30万都花去了,还在乎花小钱?再给她10万都行,毕竟感情不能用金钱买的啊?你们这些有钱人,只会用钱来玩弄感情,太可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