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的“八荣八耻”,在一定意义和层面上是社会主义道德观的要求,在另外的意义和层面上,又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要求,它们总体上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比如,在社会行为层面上,“危害祖国”,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荣辱观唾弃的行为,也是我国宪法和刑法等法律禁止的行为;“损人利己”、“见利忘义”既是违反道德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坚持“良法善治”,执法强调“秉公为民”……所有这些内容,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对法治的价值评判和道德要求,也进一步具体体现了“八荣八耻”荣辱观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要求。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的禁止性、倡导性的行为标准,如禁止杀人放火,应当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等,一般是一种低度的行为标准;而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如见义勇为、大义灭亲、舍己救人等,通常是一种高度的行为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要求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要求则主要是通过舆论、良心等约束力保证实现的。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公民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
总书记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阐释了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容,并对相关行为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荣辱观,就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行为标准,要求他们不仅不能做出任何渎职滥权、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还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政法战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完善法律,改革法制。例如,我们的立法需要研究如何对待“见利忘义”、“好逸恶劳”、“骄奢淫逸”等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11986.com/Article/sywd/hxsh/200604/3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