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人权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给予其国民什么待遇的问题,它历来都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际人权文书仅仅是使国家承担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义务,而没有赋予个人以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人权文书承认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安全等需要,通过法律对某些人权加以限制。比如,《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战时或遇有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时期,任何缔约国得在紧急情况所严格要求的范围内采取有损于其根据本公约的义务的措施。”
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加以实施和保障。人权遭受侵犯时,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加以救济,这一点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中有集中、准确的表述。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国际监督程序,未经一国政府明示同意,对该国不发生约束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这就说明,国际保护程序只是维护该国人权的最后手段而不是首要或惟一手段,国内保护措施仍然是首要的和必经的程序。
人权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国内管辖或国际干预,完全依据国际人权法的具体规定确认。《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享有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只是要求人权事务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而不得在其管辖程序以外以公约没有确认的其他标准随意指控一个缔约国的人权记录。
在国际人权法产生之前,人权专属国内管辖,由各国根据其主权自主处理,国家制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来实现人权,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对遭受人权侵犯的人给予救济。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各国承担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义务,但不意味着这些权利可以直接受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而不再成为各国内政,也不意味着某个人的人权受到本国当局的侵犯,就必然构成外部干涉的理由。1981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这也表明了人权在本质上仍属于一国内政。
参考资料: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4353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