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的郐国和春秋中期以前的郑国,土地制度为“井田制”(照片)。国君以下卿、大夫、士等所封采邑,皆为“公田”,为国家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井田制”,每“井”为九百亩(一百平方步为亩),由九个劳动力耕种,每个劳动力种周围一“井”,中间一“井”共种,收获上交奴隶主。春秋中期之后,子产率先在郑国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作封洫”,开始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按亩征税,“井田制”瓦解。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土地制度变革,为新兴地主阶级实行封建剥削提供了条件。这一改革解放了生产力,使农业产量增加。在生产方式上,已经使用铁犁和牛耕。耕地实行轮休制,施用了农家肥等。郑国子产“作封洫”,在田中因地势开挖沟渠,使涝能排水,旱能蓄水,以利灌溉。此时,农夫从井口汲水,抱瓮灌溉,五个农夫一天仅能浇一畦田地。
这里被“伍”之的对象,当是以劳动力即人为依据的“庐”,和以一定量土地为依据的“井”,“伍”即强制编制。子产对土地的强制编制,《左传》同年后文即有说明,曰:“取我田畴而伍之。”这种编制,与《田法》的一项规定非常相似,可互为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