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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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