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拟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
(四)近三年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
1.违反财政法规及财务制度,受过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2.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弄虚作假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政治经济上重大损失的;
3.道德品质败坏或犯有其他错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和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经类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满两年 。
2.财经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满四年。
3.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满五年。
(二)外语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参加省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财经类专著、编著、译著(本人在合著、合译中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三万字);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重要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两篇以上,其中独立完成的不少于一篇。
2.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
3.经基础理论测试,表明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至少对一门专业比较精通。
4.经答辩,表明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二)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部门(系统)或一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有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2.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能对所从事的财会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独到见解的正确预测意见或建议,为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应用专业基础论指导科学研究和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办法,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政策。
4.具有指导会计师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搞好财会工作的能力,能审核会计师的专业技术成果 。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完成下列两项以上工作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制定)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被采纳,在实践中有重大指导作用。
2.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制度或财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效果。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企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4.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5.在主持一个专业系统、大中型企事业的财会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财会工作方法或经验,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具有推广价值。
6.主持或承担地市以上财政机关或省以上财政科研机构下达的财会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财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7.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本专业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五条 破格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学历或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规定的其它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参加全国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第1-2条条件之一;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第四条“(三)业绩成果”所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和第四条“(三)业绩成果”所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方可破格申报评审、晋升。
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一本专业著作。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或重要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不少于三篇,其中在国家能专业刊物发表与独立完成的均不少于两篇。
以上第四条的第二、三款各项须有所在单位证明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