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悉权?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而,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否则,其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而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进行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消费者正确地消费也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危险性,但是与其它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再次,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让自己满意的选择。消费者知悉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关于这一点,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多种进货渠道的地区还可以标明批发(或者进货)价格或者批零价格、差率。旅店、饮食店、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娱乐场所、存车场点等有偿服务单位或者场所,均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基础上明细价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基础上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另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如在上海某地药厂所生产的药品上,只用了短短几十个字对药品进行说明,关于药品的慎用、忌用、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全部缺失。而在北京同一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却是几百个字,详细了药品的成份,服用方法、性能。服用后的反应中哪些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哪些属于过敏症状以及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等一一列明,这与上海某制药厂的作法相比,其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自可得知。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情况下,和种新型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的型号,具备多种功能的商品也日益增多,在同类商品中,品牌的不同,用料的差别以及生产工艺的差别,都使商品越来越呈现出丰富多彩之势。而对于一个消费者,他可能是某一领域的行家、专家,对某类产品有着高超的鉴别能力,但是,他不可能对每种他在生活中接触到和将要接触到的商品都了如指掌。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对之细致耐心的予以回答。特别在今天高精尖产品不断进入家庭消费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也日趋增多。当然,也应该看到,现在有些厂家在自己的新产品上市的时候,派出本厂业务人员对自己的新产品进行介绍、宣传和亲自演示等,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疑有促进作用。
第三,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情况。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的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为无效。消费者还可援引《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的行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在经营者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或者其宣传足以使任何一般人相信其陈述并依赖此做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决定,消费者在发现自己权益损害时,可援引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参考资料:http://www.315.gov.cn/315FGZX/fg8.htm
消费者的知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所谓“真实”,也同样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二是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消费者的知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B、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C、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