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不得设立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及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http://news.sohu.com/09/66/news***********.shtml
哪些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