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实规定了“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但如果发展商在约定时间,按约定地址发出了《收楼通知书》,因为业主的原因没有办理收楼手续,那么,在约定收楼时间之后的管理费还是应当由业主交纳。一般来讲,发展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楼通知书》发出之后若干天内业主仍未前来收楼的,视为已经交付。从通知发出后的某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交纳。”这种约定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退一步讲,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发展商按业主留下的地址发了通知,而业主没有收到,责任也应由业主承担。
但如果发展商根本没有发出通知,或者通知地址错了,或者通知发出时尚不具备交楼条件,那么,物业管理费就应当由发展商交纳。至于是否已发出通知,则应由发展商举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实规定了“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但如果发展商在约定时间,按约定地址发出了《收楼通知书》,因为业主的原因没有办理收楼手续,那么,在约定收楼时间之后的管理费还是应当由业主交纳。一般来讲,发展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楼通知书》发出之后若干天内业主仍未前来收楼的,视为已经交付。从通知发出后的某日起,物业管理费由业主交纳。”这种约定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退一步讲,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发展商按业主留下的地址发了通知,而业主没有收到,责任也应由业主承担。
但如果发展商根本没有发出通知,或者通知地址错了,或者通知发出时尚不具备交楼条件,那么,物业管理费就应当由发展商交纳。至于是否已发出通知,则应由发展商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