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切实保护耕地
这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就是切实保护耕地,耕地保护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新《土地管理法》的始终。新《土地管理法》将“耕地保护”单列为一章,对耕地保护了祥实的规定:
一是首次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写进法律,并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是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依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是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必须严格管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是突出了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的法理基础是土地的发展权属于国家。用途管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有效管理土地的基本原则。我国要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改变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对用途管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
土地分类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解决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监督规划实施的最基本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用,将其单列为一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计划等作了详细规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施用途管制的关键。新《土地管理法》改变了过去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增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证。
执法监督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保障。新《土地管理法》改变了过去执法监督只注重查看审批手续、程序,新增了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处罚的规定,从执法上保证了用途管制制度的实现。
(三)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
我国现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以市、县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主要依据土地面积的大小,而不是依据职权的性质。随着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随着国家财政制度的改革,地方已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权力划分带来的严重弊端和危害已经充分显现。
新《土地管理法》依据《宪法》第三条确立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照管理职权的性质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权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耕地开垦的监督权、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权集中在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同时,将执行性的权力下放到市县政府,如:土地登记权、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权、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具体项目用地的审批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等。这种职权的划分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引导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实现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性目标。
(四)新《土地管理法》加强了执法监督
新《土地管理法》按照中央11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在制度建设和执法手段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
一是明确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赋予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
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调查处、制止权等权力。同时;建立了处分建议书和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制度,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本身提出严格要求,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五)新《土地管理法》注重了对公民特别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
土地制度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之一,越是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就越应保护公民的土地财产权,从根本上调动人民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一是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二是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代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立新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解决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是赋予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是改变了过去在土地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批地行为由用地者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新《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
针对目前国有土地的控制权实际上市、县政府的状况,为保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和国有土地资产的安全运营,新《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国有土地资产产权代表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新《土地管理法》调整了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规定“自本法实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些规定既维护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又从机制上改变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收益”的做法,而且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财政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切实保护耕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
(三)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
(四)新《土地管理法》加强了执法监督
五)新《土地管理法》注重了对公民特别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
(六)新《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