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涉外税收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因此,它的概念是没有现成的形成共识的表述。只能运用理论思维的抽象法,对比较发展的现实进行抽象概括。
一句话,我国的涉外税收是涉及外国人纳税的税收。这是按照涉不涉及外国人纳税的标准,采取明确概念的划分法(二分法),对国家税收的划分。它的对称是涉内税收。即只涉及本国人纳税的税收。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所有人的团体。涉外涉内是指涉及外国人或本国人,而并非指涉及国(境)外或国(境)内。目前我国涉外税收的纳税人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5.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6.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前述概念的表述对以上六种纳税人均适用。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外国人一定的投资,合营企业纳的税,实质上一部分是外国人纳的——涉及外国人纳税。
有人认为这样明确涉外税收概念,“没有从‘质’上揭示涉外税收的特有属性”,“是犯‘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这是一种误解,原因是没有弄清这里所用的明确概念的形式逻辑方法。这里并非用的定义的方法,而是用的划分的方法。税收在这里是作为已明确的概念,不加解释,只取原有意义。(可参阅笔者本网的《论税收概念》)这是用划分的方法明确概念所允许的。如明确“中国人”这个概念,只解释“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必进一步再深入阐述人的本质。在采用“定义”方法明确概念时,才有“同语反复”、“循环定义”问题。至于说“没有从‘质”上揭示涉外税收的特有属性”,其实只是没有揭示“税收”的质的特有属性,在这里无需揭明。涉外税收是由涉外和税收组成的联合词组。这里已经揭示了“涉外”的质的特有属性——涉及外国人纳税,而不是涉及外国纳税人。这就是涉外税收区别于其他税收的“原因”或叫“根据”。
有人认为“涉外税收是一国的国家税收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部分”。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中国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就是中国纳税义务人,外国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就是外国纳税义务人。再说,判定“人”属于哪一国的法律标准是国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国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是中国法人。中国法人国籍不是以“企业资金被哪国人控制”为标志,而是采取“住所”和“登记地”标准。符合法人标准,依法在我国成立并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籍是中国国籍,是中国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不是外国企业。中国税法包括涉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不管是涉内税法还是涉外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都是中国纳税人。中国纳税人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外国人。外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可能是中国人,也可能是本国人,还可能是其他国家人。我国国营企业在外国设立的子公司是外国法人,它再回国内投资办企业就按照外国企业对待。该子公司当然是外国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但它的所得要合并到其母公司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而并非缴纳涉外税。
有人认为“涉外税收是指一国税收制度中涉及外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部分”。这除了明显重复了前述问题外。又出现两个新问题。1.税收制度与税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它们是“辈分”不同的两个概念。税收制度只是税收属概念下的种概念。税收制度只是税收的一部分内容。如税收的内容里还包括税收理论,显然税收制度的内容就包括不了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只是税收方面国家规定的大家要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等行为准则。税收制度与税收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可见用税收制度来表述税收是不会全面的。 2.涉外税收制度里不仅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部分”,还包括其他人的团体。因为其他人的团体也会成为涉外税收的纳税人,并且它又不是法人和自然人。
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是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并解释涉外企业是包括外资企业等在内的业务涉及国(境)外的企业。涉外企业应该是指企业的所有权涉及外国人,而不应该指企业的业务涉及外国。“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4-255页)可见不是用企业所有权涉不涉及外国作标准,是划不清什么是涉内企业,什么是涉外企业。再说,涉外税收不但是对涉外企业的税收,还是对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税收,还是对自然人的税收。
有人常常把涉外税收的对称叫成“国内税收”。国内税收的对称应该是国外税收。国外税收是指除本国以外的税收,包括外国和地区税收。再扩大一下范围,可以是包括地球以外的税收。国内税收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税收。涉外税收也是国内税收,只不过是国内税收的一部分罢了,另一部分是涉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