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且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如果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另外举办新的联营企业,则应按内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纳税。
凡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企业所从事的生产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且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如果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另外举办新的联营企业,则应按内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