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中央银行的主体资格形式。各国中央银行法一般都对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具体表述不一。有的国家规定为官方组织,如《瑞典国家银行法》第一条规定:“瑞典国家银行是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有的国家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是法人,如《日本银行法》第一条规定:“日本银行为法人”;《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按公法设立的联邦`直接法人”;《韩国银行法》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韩国银行作为法人行使各种权力和承担各种义务”、“它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有的国家规定为公司,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四条规定:“联邦储备银行在其组织证书向货币总监备案后即成为一个公司实体”。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从实践运作看,中央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资本,实行独立运营和管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