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劳动安排被辞退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以您不服从工作安排而解雇您,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只能是依据第三款,即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而解雇您。因此,断定其合法与否,就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里面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规章制度里面有关于“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则公司可以依据规定将您辞退。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没有上述规定,那么公司以您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对您作出辞退处理就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对此,您可以以公司辞退决定违法,要求其撤消处理,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您可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公司辞退您未履行提前30日的义务,还应当向您支付30日的工资作为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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