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青少年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在中国大陆,"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而普及教育是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它通常只通过~定程度的行政措施实施,只涉及行政责任和道德观念,而不属于执法和违法问题。
在香港和在内地,义务和普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有所不同。因为,"在香港,普及教育制度的意义除了'普及'一义之外,亦包括'强迫'和'免费'两个意义。"
在世界,义务教育,最初起源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推行新教的国家。这些国家把教育作为争取青年、弘扬新教派、对抗旧教势力的重要手段,强迫儿童入学学习读、写、算和宗教知识,于是义务教育兴起。
"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是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虽然这个法令制定的目的是教化国民,但它却是义务教育的开端。"
此后,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大部分西欧和北欧国家都制定了强迫入学法,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原由欧洲起源,自问世纪德国魏玛公国首开义务教育之先河以后,经过近400年的历史发展,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实行了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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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义务教育是九年,也就是父母必须送子女上学,而且必须学习九年,一般是上完初中,这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如果父母不供子女上完九年义务教育,那么法律就会采取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