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实际上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实际上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只是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及在该国宪法中所占的地位有所不同。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成文宪法国家,对宪法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够起到这一作用。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变为宪法的正式内容。美国在制宪时对于总统的连任问题没有规定,从宪法上说并无限制,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建立了只能连任一次的惯例,而1940年罗斯福连续四次担任总统,打破了由华盛顿形成的宪法惯例,195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英国的许多宪法惯例也被后来的立法肯定,当然宪法惯例也可能因时代的发展而被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