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① 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② 公办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佛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
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减免实施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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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① 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② 公办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佛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
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减免实施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