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或政府授權的壟斷是壟斷最原始的含義
怎樣理解壟斷
參照進入障礙的區別,可以從壟斷成因上區分理解壟斷:由於技術經濟特點(長期平均成本遞減,)導致的自然壟斷;由於政府授權導致的行政壟斷;作為市場競爭過程與競爭結果統一、具有市場勢力的經濟壟斷。但是這並沒有定義壟斷,而只是透過對壟斷的分類來間接說明壟斷。我們或可以援用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西方國家的反壟斷法及其判例,透過認識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實施標準來認識壟斷,可又會陷入判例法對壟斷界定標準不一而且迴圈反復的困境。
用“壟斷者”來定義“壟斷”,是關於壟斷最容易理解的一種定義。按照嚴格的經濟學定義,壟斷是指一家企業獨佔某一商品或服務市場,從而導致競爭完全喪失的狀態。這種從壟斷者獨霸天下的角度來理解壟斷,容易達成對壟斷的共識。但是,現實經濟生活中市場範圍界定的分歧,會導致壟斷者判斷的困難。是從商業品種的角度界定市場範圍,還是從地理範圍角度界定市場範圍?
其實,行政壟斷或政府授權的壟斷,才是壟斷最原始的含義。
在西方,壟斷起源於重商主義。由於商人在封建社會沒有地位,商業發展受到封建割據或地方主義的限制,國家之間的貿易壁壘橫行,商業發展需要的統一的國內市場和世界市場不具備,導致商業的發展和商人利益的擴增都嚴重依賴於國王和政府的支援。於是,商人與國王在政治權力與經濟利益之間達成交換互惠的默契:國王授予商人經濟拓展的權威,商人供應國王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和民族國家所缺的鉅額資金。
在對外貿易方面,壟斷與民族國家的發展實現了順利的融合:先是擁有政府特許權的貿易壟斷組織大行其道,後是依靠政府授權開闢海外殖民地來減輕貿易的風險。就前者而言,龐大的擁有特權的貿易公司採用典型資本主義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壟斷了不同地區的貿易,當時最大的壟斷組織是東印度公司、商人冒險者公司、東方公司、莫斯科威公司;就後者來說,開闢海外殖民地,控制遠方的貿易地區,不得不依靠國家的威力。作為報償,工業資本家將海外貿易的一定比例上繳國王,也加強了國家的實力。這構成亞當斯密在海外貿易領域反特權壟斷理論的時代背景。
傳統的商業資本家壟斷著批發和出口的商業,與新興的商人製造者的利益相左。於是,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末,在國內生產和貿易方面,早期的工業資本家(包買商)進行了反對商業資本家壟斷的鬥爭。這成為在國內生產和貿易中,反對特許權等獨佔行為的歷史背景。
1602年的“達西訴阿萊恩案”是這一過程的生動例證。原告達西是英國女王的新郎,他獲得了伊麗莎白一世授予的進口和銷售撲克的專營權,即限制其他人經營撲克的壟斷經營權。但是,後來英國王座法院認為,英國女王授予原告壟斷權是在被欺騙條件下給予的,進口和銷售撲克的專營權剝奪了其他人進行同類貿易的機會,壟斷還帶來過高的價格和低下的質量,決定解除原告的訴求。“達西訴阿萊恩案”表明,英國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壟斷除去合同中的限制性規定外,特指國王授權的特許權。
一枚硬幣的兩面
對壟斷定義和判定標準的爭論不清,伴隨了美國第一部反壟斷法產生至今的各個時期。無論技術變革速度的快與慢,無論市場範圍的擴大與局限,也無論障礙市場自由運行的資本、人才、技術的獲得難易程度高與低,對反壟斷合理性的懷疑一直伴隨者反壟斷政策的施行過程。我們始終沒有看到一個通行的、無歧義的壟斷的定義和判定標準。
關於壟斷的理論從來都是作為競爭的對立面或者是競爭不足的“禍害者”的身份出現的。雖然存在一些為壟斷辯護的理論聲音,但是都被淹沒在源自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的那句他關於壟斷是壞的名言為代表的文獻《國富論》中了,斯密是這樣評價壟斷的:“壟斷者使市場存貨經常不足,從而使有效需求永遠不能得到充分供給。這樣,他們就能以大大超過自然價格的市價出賣他們的商品,而他們的報酬,無論是工資或是利潤,都大大超過其自然率”。在這本書中,他還說了另外一段話:“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透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行。”按照美國第一部反壟斷法律——《謝爾曼法》的精神來理解,斯密提出了反壟斷蘊涵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個內在矛盾:對壟斷行為或者意圖壟斷必須採取法律手段制止,但是反壟斷政策的運用又不能違反自由和正義,不能傷及自由競爭的市場制度的筋骨,不能干涉經營自由。
西方市場經濟制度對壟斷表現出兩種態度:一種態度是將經濟壟斷作為市場競爭中的持久障礙,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解除;另一種態度是將經濟壟斷作為競爭手段和競爭的一個暫時階段,依賴市場效率的替代,相信低成本、高效率的企業的良好績效表徵了社會福利的改進,不採取反壟斷措施。所以說,反壟斷管制的困境與壟斷定義的困難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對壟斷模糊不清的定義導致了反壟斷政策的“松”“緊”搖擺和艱難權衡,而反壟斷判例中合理原則和本身違法原則的取捨運用,更進一步加劇了壟斷定義和定性的模糊度。因此,制定反壟斷法對市場中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管制,應該慎重。
長期以來,人們迷信“大的就是危險的”,反壟斷政策的保護競爭的目標與保護競爭者的理念混淆不清,反壟斷政策更多地變為一種平民主義的政治訴求。人們習慣於在完全競爭的理想模式中,抨擊壟斷的弊害,把壟斷作為競爭的對立面來理解。忽視不完全競爭才是競爭的常態,壟斷形成的市場條件是不完全競爭,反壟斷不應該成為反對不完全競爭的政策工具。反壟斷的真正功能應該是消除對市場競爭的人為干擾,這恰恰是政府與市場關係中,反對政治權力對經濟事務的不當干預,或者是反對所謂政府授權意義的壟斷即行政壟斷。
我的結論是:反壟斷只是在反行政壟斷這個古典經濟學家的壟斷界定上才是合理的、有意義的;反行政壟斷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從與世界法律接軌和經濟一體化需要出發,不易將反行政壟斷作為《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但需要政府管制改革,加快政府法制建設進程予以推進。對經濟壟斷這類市場競爭過程中的市場勢力,人們給以關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採取反壟斷管制措施,因其實質是反對競爭,是不明智的和有害的。(作者:趙傑 作者係中央黨校研究室博士)
行政壟斷或政府授權的壟斷是壟斷最原始的含義
怎樣理解壟斷
參照進入障礙的區別,可以從壟斷成因上區分理解壟斷:由於技術經濟特點(長期平均成本遞減,)導致的自然壟斷;由於政府授權導致的行政壟斷;作為市場競爭過程與競爭結果統一、具有市場勢力的經濟壟斷。但是這並沒有定義壟斷,而只是透過對壟斷的分類來間接說明壟斷。我們或可以援用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西方國家的反壟斷法及其判例,透過認識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實施標準來認識壟斷,可又會陷入判例法對壟斷界定標準不一而且迴圈反復的困境。
用“壟斷者”來定義“壟斷”,是關於壟斷最容易理解的一種定義。按照嚴格的經濟學定義,壟斷是指一家企業獨佔某一商品或服務市場,從而導致競爭完全喪失的狀態。這種從壟斷者獨霸天下的角度來理解壟斷,容易達成對壟斷的共識。但是,現實經濟生活中市場範圍界定的分歧,會導致壟斷者判斷的困難。是從商業品種的角度界定市場範圍,還是從地理範圍角度界定市場範圍?
其實,行政壟斷或政府授權的壟斷,才是壟斷最原始的含義。
在西方,壟斷起源於重商主義。由於商人在封建社會沒有地位,商業發展受到封建割據或地方主義的限制,國家之間的貿易壁壘橫行,商業發展需要的統一的國內市場和世界市場不具備,導致商業的發展和商人利益的擴增都嚴重依賴於國王和政府的支援。於是,商人與國王在政治權力與經濟利益之間達成交換互惠的默契:國王授予商人經濟拓展的權威,商人供應國王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和民族國家所缺的鉅額資金。
在對外貿易方面,壟斷與民族國家的發展實現了順利的融合:先是擁有政府特許權的貿易壟斷組織大行其道,後是依靠政府授權開闢海外殖民地來減輕貿易的風險。就前者而言,龐大的擁有特權的貿易公司採用典型資本主義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壟斷了不同地區的貿易,當時最大的壟斷組織是東印度公司、商人冒險者公司、東方公司、莫斯科威公司;就後者來說,開闢海外殖民地,控制遠方的貿易地區,不得不依靠國家的威力。作為報償,工業資本家將海外貿易的一定比例上繳國王,也加強了國家的實力。這構成亞當斯密在海外貿易領域反特權壟斷理論的時代背景。
傳統的商業資本家壟斷著批發和出口的商業,與新興的商人製造者的利益相左。於是,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末,在國內生產和貿易方面,早期的工業資本家(包買商)進行了反對商業資本家壟斷的鬥爭。這成為在國內生產和貿易中,反對特許權等獨佔行為的歷史背景。
1602年的“達西訴阿萊恩案”是這一過程的生動例證。原告達西是英國女王的新郎,他獲得了伊麗莎白一世授予的進口和銷售撲克的專營權,即限制其他人經營撲克的壟斷經營權。但是,後來英國王座法院認為,英國女王授予原告壟斷權是在被欺騙條件下給予的,進口和銷售撲克的專營權剝奪了其他人進行同類貿易的機會,壟斷還帶來過高的價格和低下的質量,決定解除原告的訴求。“達西訴阿萊恩案”表明,英國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壟斷除去合同中的限制性規定外,特指國王授權的特許權。
一枚硬幣的兩面
對壟斷定義和判定標準的爭論不清,伴隨了美國第一部反壟斷法產生至今的各個時期。無論技術變革速度的快與慢,無論市場範圍的擴大與局限,也無論障礙市場自由運行的資本、人才、技術的獲得難易程度高與低,對反壟斷合理性的懷疑一直伴隨者反壟斷政策的施行過程。我們始終沒有看到一個通行的、無歧義的壟斷的定義和判定標準。
關於壟斷的理論從來都是作為競爭的對立面或者是競爭不足的“禍害者”的身份出現的。雖然存在一些為壟斷辯護的理論聲音,但是都被淹沒在源自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的那句他關於壟斷是壞的名言為代表的文獻《國富論》中了,斯密是這樣評價壟斷的:“壟斷者使市場存貨經常不足,從而使有效需求永遠不能得到充分供給。這樣,他們就能以大大超過自然價格的市價出賣他們的商品,而他們的報酬,無論是工資或是利潤,都大大超過其自然率”。在這本書中,他還說了另外一段話:“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透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行。”按照美國第一部反壟斷法律——《謝爾曼法》的精神來理解,斯密提出了反壟斷蘊涵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個內在矛盾:對壟斷行為或者意圖壟斷必須採取法律手段制止,但是反壟斷政策的運用又不能違反自由和正義,不能傷及自由競爭的市場制度的筋骨,不能干涉經營自由。
西方市場經濟制度對壟斷表現出兩種態度:一種態度是將經濟壟斷作為市場競爭中的持久障礙,適用反壟斷法予以解除;另一種態度是將經濟壟斷作為競爭手段和競爭的一個暫時階段,依賴市場效率的替代,相信低成本、高效率的企業的良好績效表徵了社會福利的改進,不採取反壟斷措施。所以說,反壟斷管制的困境與壟斷定義的困難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對壟斷模糊不清的定義導致了反壟斷政策的“松”“緊”搖擺和艱難權衡,而反壟斷判例中合理原則和本身違法原則的取捨運用,更進一步加劇了壟斷定義和定性的模糊度。因此,制定反壟斷法對市場中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管制,應該慎重。
長期以來,人們迷信“大的就是危險的”,反壟斷政策的保護競爭的目標與保護競爭者的理念混淆不清,反壟斷政策更多地變為一種平民主義的政治訴求。人們習慣於在完全競爭的理想模式中,抨擊壟斷的弊害,把壟斷作為競爭的對立面來理解。忽視不完全競爭才是競爭的常態,壟斷形成的市場條件是不完全競爭,反壟斷不應該成為反對不完全競爭的政策工具。反壟斷的真正功能應該是消除對市場競爭的人為干擾,這恰恰是政府與市場關係中,反對政治權力對經濟事務的不當干預,或者是反對所謂政府授權意義的壟斷即行政壟斷。
我的結論是:反壟斷只是在反行政壟斷這個古典經濟學家的壟斷界定上才是合理的、有意義的;反行政壟斷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的主要任務,從與世界法律接軌和經濟一體化需要出發,不易將反行政壟斷作為《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但需要政府管制改革,加快政府法制建設進程予以推進。對經濟壟斷這類市場競爭過程中的市場勢力,人們給以關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採取反壟斷管制措施,因其實質是反對競爭,是不明智的和有害的。(作者:趙傑 作者係中央黨校研究室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