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商在合同约定期限后通知交付,双方未能就违约补偿协商一致,购房者拒绝接收物业。
对此,笔者认为,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应接收房屋,同时继续以协商或诉讼、仲裁方式追究发展商的违约责任。因为发展商的违约责任算至交付时止,购房者拒绝办理接收手续,则很可能无权得到更多的补偿,同时无法享受使用、出租该房屋的权益。
若发展商拒绝交付,则购房者可以争取更多的补偿,但是应当以主动发函催促发展商履行应交付义务的方式来取得有力的证据。
(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拒绝接收。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若质量问题严重,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更改结构、面积有较大误差、缺少重要的设备设施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其二,若质量问题较小,如装修材料达不到优良、装修工艺稍次、次要设备有损伤等,购房者则不能拒绝接收,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发展商返修或予以经济补偿,并暂缓接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违约行为分严重违约与轻微违约两种,轻微违约一般不导致合同解除。
(三)发展商拟订的管理公约不公平、不合理,收取的管理费用过高,购房者拒绝签署交付。
鉴于管理公约的合理、公平标准难以确定,且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无统一规定(普通住宅除外),因此,此类纠纷颇难处理。一般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为好。若管理公约条款明显不公,并严重损害业主利益时,笔者认为购房者有权拒绝签署协约,而可以联合众多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自定管理公约,自聘物业管理公司,自定收费标准。不过,采取这种行动之前应向市房管局汇报,并取得支持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