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一,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第二, 专属性。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可以由权利主体自由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其专属性更为突出。从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三, 人身关系的固有性。人身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
参考资料:||
笑话军事旅游美容女性百态母婴家电游戏互联网财经美女干货家饰健康探索资源娱乐学院 数码美食景区养生手机购车首饰美妆装修情感篇厨房科普动物植物编程百科知道汽车珠宝 健康评测品位娱乐居家情感星座服饰美体奢侈品美容达人亲子图库折扣生活美食花嫁风景 | 首页 |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一, 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第二, 专属性。人身关系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可以由权利主体自由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其专属性更为突出。从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第三, 人身关系的固有性。人身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