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参考资料:||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知民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我们现在的民法是从古代的罗马法发展而来的,罗马法是奴隶制简单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诞生,罗马法复兴了,成为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我国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未来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之下的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例,甲私自组织登山队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雪山,甲因种种原因未能亲自带领队伍攀登,他们约定甲在山下接应,并要求队员在约定的时间返回而不论其是否到达顶峰,出发后没多久刮起大风,到约定的时间后,未有人返回,甲带着帐篷等设备离开,后救援人员发现其中一名遇难队员(在校大学生)在约定的接应地点附近。该学生的父母根据侵权行为中的违反生存共同体的相互扶助义务的不作为,即同舟无害救助理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登山队长甲承担民事赔偿,法院认为此为意外事件,甲可以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必须经过中国登山协会的批准,这支队伍未经批准,违法攀登五千米以上的高峰,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又因为其是侵权行为中的意外事故即当事人预先所不能料到的,所以在当事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生存共同体的相互扶助义务的构成要件,其必须是同舟无害,即救助行为无害于救助人的生命或重大财产利益,只有在此种情形下未进行救助才属于违反道德、违反法律,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注意对于知识产权、人身权来讲,其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知识产权中包括财产关系,同时也包括人身关系;人身权利是典型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