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义务教育,最初起源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推行新教的国家。这些国家把教育作为争取青年、弘扬新教派、对抗旧教势力的重要手段,强迫儿童入学学习读、写、算和宗教知识,于是义务教育兴起。
"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是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虽然这个法令制定的目的是教化国民,但它却是义务教育的开端。"
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拟议和提出,起源于20世纪之初。在清朝末期,当我国处于废科举、兴学堂、建立新学制时期,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遍实行了义务教育。清政府某些官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1900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清朝《钦定学堂章程》(旧称"壬寅学制"),就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它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3年。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努卯学制")。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奏定初等小学章程》中进一步写明:"外国通例,初等小学堂,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除废疾、有事故外,不人学者罪其家长。"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还明确写道:"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住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国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盖深知立国之本全在于此。"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实行的是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普及教育”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义务教育的显著特点具有以法律予以保障的强制性和普遍性。尽管如此,到1965年,全国学龄儿童为11603.2万人,入学儿童为9829.1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到84.7%。此时的普及教育是由政府负担其经费的绝大部分,只是向学生收取数量很少的杂费和书本费。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