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天皇成为象征的国家元首。
(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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