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卫生防疫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外来人员的事情,使用外来流动人口的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卫生防疫义务。
根据上海市规定,聘用或使用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卫生防疫措施:
一、对流动人口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
二、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督促下属部门指定卫生管理人员。
三、单位提供饮食的场所符合《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市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是上海市为加强食堂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对在上海市内的集体食堂制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堂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和竣工验收。
(二)食堂应设有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主食、副食和卤味品贮存及食品整理、加工、烧煮的场地及荤素食品清洗池、冷库(冰箱)、蒸饭间、备餐室和更衣室等设施,食堂在布局上要做到生进熟出。应有防蝇、防尘、盥洗、通风、废弃物存放、饭菜票收集和消毒、餐具和盛器清洗消毒、就餐者用的洗手、洗碗等卫生设施。
(三)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后上岗。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不得吸烟。
(四)建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卫生管理人员,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凡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供应。
(六)荤、素食品分池清洗。熟食品、半成品和生食品分开放存。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隔餐隔夜和外购无包装熟食须回烧。供应的副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和供应。
(七)四月至十一月供应的荤食品应在冰箱内留样24小时,留样量各为100~200克。
(八)食品仓库、冷库、冰箱应保持整洁。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不少于15厘米)存放,挂牌标明进货日期,做到先进先用。
(九)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妥善保管。接触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具要有明显标志,严格分开。盛放熟食品的容器和食具应经有效的湿热消毒。
(十)饭菜票须消毒后使用,卖饭菜时使用收票箱,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未经消毒的饭菜票及职工餐具。
(十一)经常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整洁,清洁用工具不得与食品同池清洗。垃圾箱和泔脚桶要加盖,并定期清理。
(十二)加工供应熟食卤味、冷面、裱花蛋糕须符合有关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不得供应生食小水产和生冷拌菜。
四、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禁止将生产用水用作生活饮用水。单位以井水为生活饮用水的,水井附近三十米内应无传染源,并有专人严格消毒。单位生产现场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足量的生活饮用水,且公用饮具必须消毒。
五、单位聘用、使用流动人口一百人以上的,于用工之日起七日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健康状况以及卫生设施、防疫措施。工作场所在不同地点的,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六、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厕所。非水冲式厕所必须加盖、定期下药并及时清运粪便。粪便不得倒入或流入下水道和河流,防止污染环境。
七、生活和工作场所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箱(桶),并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八、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密度应严格控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在聘用、使用流动人口时,也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件。个体工商户发现流动人口无健康合格证件以及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