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狱政管理”第四节“通信、会见”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关于会见罪犯的手续,根据公安部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六节“接见、通讯、邮汇”第六十七条规定: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