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和合劳社秘[2005]97号文规定,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和合劳社秘[2005]97号文规定,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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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和合劳社秘[2005]97号文规定,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