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代表行使行政权,无权代表国家与原告达成妥协。(2)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只能是合法,或者不合法,不可能有折衷的意见。(3)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而国家行政机关握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限度内执行法律有相当余地。为了避免被告对原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放纵非法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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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代表行使行政权,无权代表国家与原告达成妥协。(2)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只能是合法,或者不合法,不可能有折衷的意见。(3)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而国家行政机关握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限度内执行法律有相当余地。为了避免被告对原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放纵非法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