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国籍政策:
阿尔巴尼亚承认双重国籍;
2.爱尔兰国籍政策
四)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籍后才不具有爱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籍和美国国籍;
3.奥地利国籍政策
、奥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奥有特殊贡献者,可保留其奥国籍;
4.波兰国籍政策(详见波兰国籍法)
根据波兰法律,波兰公民不能同时拥有外国国籍。但实际上持双重国籍的波兰人占有相当比例,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
5.波黑国籍政策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了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6.丹麦国籍政策
丹《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7.德国的国籍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8.法国
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取得法国国籍主要采用出生地制和血缘制。现行法国国籍法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决定的或自然的血缘关系取得法国国籍。对出生在法国或定居在法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出生地(定居地)的关系来获得法国国籍。
9.荷兰国籍政策
荷兰的国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而不是以出生地来判定新生儿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荷兰国籍,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荷兰国籍。荷兰采取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即一个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结婚等原因被动获得的,则此人可保留荷兰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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