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的通知
1994-10-13 12:08:00
--------------------------------------------------------------------------------
(1994年10月12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对《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和评选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进行重新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委原发“(93)体群字185号文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国务院批准开展争创体育先进县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的基础上调整规划和部署,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在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中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各地各级体委要与同级财政、计划(物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争创”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创,量力而行,稳步发展,确保质量,讲求实效,造福人民”的原则,把今后的工作搞得更好。
附件一: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和评选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县的体育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满足广大群众对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以增强全民族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强国强民,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
一、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
党政领导重视;
体育机构健全;
群体活动普及;
业训成绩显著;
竞赛形成制度;
注重技术推广;
建好场地设施;
推进体育社会化;
发展体育产业。
(一)党政领导重视
党政领导重视体育工作,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好,把它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政府办公会议每年能够研究体育工作,动员各部门各单位都来重视体育工作,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的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县体育行政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符合“四化”要求。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体育干部事业心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明,底数清,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县体委能对体育事业切实发挥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
乡、镇、街道有人具体负责体育工作。
(三)群体活动普及
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安排课间操(早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贯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要依靠农民体协、文化中心、文化站和青年之家开展体育活动,乡、镇、街道都要有场地设施,平时有活动,农闲、节假日有体育比赛。
机关、厂矿、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的职工体育活动,做到基层有代表队,行业有比赛,经常有活动。
县老年人体协要有固定的体育活动场所,体育活动比较活跃。
(四)业训成绩显著
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办好县的业余体校,有条件的乡镇要办业余体校,发展一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中等学校和完全小学的体育代表队能坚持常年训练,不断调整、充实系统训练人数,形成业余训练网络。有一个以上重点项目的成绩在地市比赛中列前,有一定数量运动员参加省以上体育比赛,输送各类体育后备人才较多。
(五)竞赛形成制度
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竟赛手段推动普及,促进提高。竞赛安排科学,组织合理,重点突出,形成制度。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办竞赛。各部门各方面的单项比赛经常开展,运动会定期进行,节假日竞赛制度化。小型多样的基层竞赛活跃、经常。
(六)注重技术推广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加强体育宣传,开展体育咨询,普及体育知识,培训技术骨干,在对某层活动进行技术辅导等方面做出贡献。
(七)建好场地设施
县要有两场(田径场、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一池(游泳他)。 一房(综合训练房)。乡、镇要有一场(篮球场或田径场)、一室(训练房或乒乓球练习室),其中镇和小康乡应建有灯光球场或水泥地面球场,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村,应有必要的体育场地设施。
加强体育场地管理,面向基层,为群众服务;提高经营能力、讲求效益。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团结广大体育骨干,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积极发展和支持群众办体育。
(九)发展体育产业
县的体育工作要深化改革,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在政府支持下.逐步律立起一些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产业实体, 以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县的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二、评选办法
(一)从199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争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各省、地(币〕可参照新颁布的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结合当地情况
制定相应标准,评选本省的体育先进县。
(二)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原则上在经济发展快、领导重视、财政收入稳定、体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建制的县、旗(含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县级市与郊区)。
沿海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和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达不到本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特别是财政严重“倒挂”(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人较多)的县(市、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市、区),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体育先进县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乡体育场地建设投入,应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筹集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进行硬性摊派,增加农民的负担。凡违反上述原则,一经发现,取消该县(市、区)评选资格;已评为全国体育先进县的单位,取消其称号。国家体委和有关部委将加强这方面的联合监督检查。
(五)申报全国体育先进县,必须经本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同意,由省(区、市)体委组织申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以当年1月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办理。
省与地(市)的评选,要和全国评选相衔接,其具体安排自行确定。
(六)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由国家体委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对已批准的先进县,实行四年后复查的制度。
三、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全国体育先进县是的县(市、区),除给予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