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都有身体的体质和心理的个性两方面的特点。个性除去智力和才能的差异便是人格的差异。人格由气质和性格两方面构成。气质指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态特点。容不容易动感情或发脾气,心情稳定还是易变动,情绪反应的快慢、强弱和持久性,行动的快慢,等等,都是气质特性。记得快忘得也快,和记得慢但记得牢,是两种极端的气质特性。30年代研究得很多的关于遗觉和视觉后像的个人差异,也是一些气质的差异。性格特性主要涉及心理活动的社会倾向性。标准前苏联心理学教科书把性格定义为一个人对自己、对别人、对集体、对劳动及其创造物的态度的总和。确实,态度在性格中占有核心地位。
态度与情绪或情感的区别如次。人一生下来就有情绪,如婴儿的啼哭。态度是在后天生活中发展起来的。单纯身体扰乱可以引起情绪,例如疼痛和不适感总是伴有一定的情绪,但理化刺激作用于身体并不引起一定的态度。情绪可以短暂即逝,态度总是相当持久的。若变化无常,实际上等于没有态度。态度包括三个方面:①情感体验或心情;②对人或事物的观点和评价;③行为取向。行动的倾向或采取行动的趋势。所谓定势,只不过是一定时间或处境下的态度。换言之。定势的研究主要限于态度的横断面。人际关系总是涉及彼此的态度。心理治疗的主要靶子是病人的态度。因此,精神病理学有必要重视对态度的研究。
人格障碍是一种异常人格,由于其人格的异常性而妨碍了人际关系甚至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或者,给本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既害人也害己(根据K.Schneider的定义)。
人格是从小逐渐发展形成起来的,人格障碍也是如此。年龄愈小,人格的可塑性愈大。一般地说,到了18岁。人格已基本定形,不容易有大变化了。因此,临床精神病学以18岁作为诊断人格障碍的年龄下限。18岁以下的人一概不诊断人格障碍,必要时可诊断为情绪障碍、行为障碍或品行障碍等。人格是相当稳定的,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关于人格的动态,请参看第十一章第三节。
诊断人格障碍通常需要有关人格的既往资料,需要18岁以前的个人史资料,但有时候难于甚至无法得到。从临床实际出发,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尤其是人际关系模式)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既不与某种精神障碍或症状直接相联系,又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数年前和现在大不相同的证据),便可以认为是人格特性的表现。
成年后出现的人格异常或病态主要有三种:①器质性病引起的人格改变;②精神分裂症引起的人格衰退;③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人格病理发展,常见的有偏执性人格发展、疑病性人格发展、易激怒性人格发展、社会退缩性人格发展等几种形式。
为了研究和临床实践的方便,通常把人格障碍分为若干类型。类型也就是典型。实际上,过渡的或混合的人格障碍更多见。以精神分裂症为例,大多病前有人格障碍,但能够归到某一确定类型的(如分裂人格,偏执人格)却是少数。临床医生诊断的人格障碍例数远少于实际存在的例数,过渡的或混合的人格障碍容易被忽视,大概是一个重要原因。
ICD-10草案(199年)对每一个类型的人格障碍描述了七个人格特性,并且规定至少具备三个才能诊断为该类型的人格障碍。草案又规定,如果只有一或两个,可诊断为人格障碍特性的尖锐化。这是一种有重大实践价值的提法,它使我们不致于忽视任何一个人格障碍特性。同时,这给不典型的人格障碍的诊断也制订了指南。若某人具有甲型人格障碍的两个特性和乙型人格障碍的一个特性,或者,甲乙丙三型人格障碍的特性各有一个,我们俩可以考虑不典型人格障碍的诊断了。
下面对公认的人格障碍类型分别作简短的描述。
反社会性人格障碍
K.Schneider称此为无情的(affectionless)人格,可见情操的缺乏具有根本性。照例,病人完全没有内疚,做了坏事一点也不感到后悔或内心痛苦,对亲人和朋友没有责任感和义务感也很突出。严重者甚至连羞耻和同情怜悯心也没有。这种人一有欲望就迫不及待要得到满足,不能延迟,也不能耐受挫折。不能从失败和惩罚中汲取教训,所以屡教不改。行为往往不顾最起码的社会规范,完全凭个人的好恶行事,富于攻击性和破坏性。尽管智力没有缺陷,似乎什么道理都懂,说起来头头是道,却给人蛮不讲理的印象,因为不管什么事,他总是自我辩护和责怪别人。可以和太短时间相处得不错,尤其是没有利害冲突的时候,但一点小事触犯了他便马上翻脸,和任何人也不能保持长期的和谐关系。这种人没有长远打算,抱“今朝有酒今朝醉”的生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