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有多少权利河北省邯郸市一位旅客从车站买的车票被列
车长视为无效,又被赶下火车。该旅客以铁路部门违反铁路旅客运输
合同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日前,此案审理终结,旅客获得一定
赔偿。那么,铁路旅客究竟有多少权利?
旅客被当众赶下车
1998年10月20日,旅客崔艳丽在磁山车站购买一张至邯郸的
5726次(铁路通勤车)车票,票价3元。
当她持票上车后,列车员开始查验车票。列车员认为崔的车票有
涂改痕迹,遂交列车长处理。
列车长看后认定,车票有涂改痕迹,应按无票处理,并要求其补
票。
崔艳丽认为车票是从磁山车站购买,即使有问题,也与自己无关。
而该列车长提出,“不补票,车长有权中止旅客旅途”。
尽管磁山离邯郸市只有30公里的路程,崔艳丽最终没有到达邯郸。
在一中途小站,她当着众多旅客的面被5726次列车工作人员赶下车。
崔艳丽将售票部门和列车客运部门诉至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磁山车站当日曾
售给崔艳丽一张车票,该票是手写代用票,书写不规范,且车站未采
取合理方式就车票书写等规定提请旅客注意,应承担因其售出有瑕疵
车票的责任。
正是这张车票被5726次列车车长认定有涂改痕迹,视为无票处理。
法院认为,5726次列车未及时编制客运记录,没有做妥善处理,中断
崔艳丽旅行,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分别赔偿崔艳丽经济损失100元和115元。可此案
审理终结时,为了打官司,22岁的崔艳丽失去了工作。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此案对铁路部门有两点启示:一是铁路车
站应加强管理,防止将有争议车票售给旅客;二是列车工作人员应加
强服务意识,尊重旅客权利。
然而,本案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
旅客的权利在哪儿
旅客状告铁路一案引起司法界广泛关注,记者曾就旅客权利问题
与石家庄铁路法院法官和一些法律工作者进行探讨。
记者:旅客与铁路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等?
法官:《铁路法》对铁路运输规程进行原则规定,对旅客的权利
和义务规定很少。
记者:每个人都可能乘坐火车,车票是旅客乘车标识,买了有效
车票,旅客应该享有到达目的地的权利。但是,当旅客与列车工作人
员对车票真伪发生争议时,列车长有认定车票真伪的权力吗?
法官:按照《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无票或者
失效车票乘车者,应当补收票款,拒不交付的,可以责令下车。在列
车上,列车长代表铁路企业行使权力,车长根据事实和经验判断车票
真伪。
记者:当车长认定是无效车票后,旅客只能补票,那么补票后怎
么办?
法官:铁路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是按照一些内部规定,旅客
补票后可以向列车工作人员索要编制记录,列车长也有义务提供证明,
然后旅客到购票车站退掉有争议的车票。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济华对这种解释持不同意见。他说,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对于旅客方,如果支付票
款收到车票,客运合同成立,承运人应该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
当旅客与承运人对车票的争议发生在正在运行的列车上时,按照
《合同法》规定,在没有搞清事实真相之前,权衡双方利益,列车长
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止旅客旅途,应先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到达
目的地后,铁路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铁路旅客究竟有多少权利,我们希望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关注这一
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