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其未经许可在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费等。日前,本网从海淀法院得到消息,法院对中影集团诉酷6网传播电影《赤壁》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已经确定。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酷6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视频均由网友上传,网站未改变上传内容。在得知上述作品侵权后,酷6网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要件,不构成侵权。涉案影片的内容不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量少,没有给原告造成影响,原告主张的赔偿和合理支出没有依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
2008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的目的没有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被告经营的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其表示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应当免责。该条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向公众提供作品,应符合五项条件,包括需明确自身基本状况,并明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
法院认为被告侵权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网站的使用传播程度主要通过涉案作品在侵权网站获得的点击量来确认,该信息不仅可以用于估算网站因点击量获得的广告收益,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权利人由此损失正常收视率的部分信息(当然不能以一次点击少卖一张电影票这种狭隘的标准衡量),但仅通过网站表面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尽准确,网站也可能对此进行修改或其他方式的操控,因此只能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在本案中,电影《赤壁》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在当年的影片中名列前矛,票房收益高,且原告公证的时间正好处于该片上集公映初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高于一般影片;原告曾致函被告要求其对涉案影片的上传行为予以注意,被告的注意程度亦应高于一般影片。关于网站对该片传播使用的程度,通过公证的内容可以看出,酷6网中涉案影片的视频主要为宣传片和简短的花絮,原告公证时点击播放的影片完整内容并非通过最初的搜索即可直接获得,且播放次数有限,上述情形使被告的侵权程度降低。虽然酷6网中显示的播放次数并不准确,公证内容中每层页面显示的播放次数均有差异,但总体次数明显不高。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海淀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酷6网作为视频提供网站,其被认定侵权系基于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直接的侵权者系上传者。如果被告能够通过网友注册等信息确定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可以依据网友在注册时点击认可的版权协议,要求上传网友就其直接侵权行为,就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损失,向被告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