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8月28日,文化部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个体演员两年内两次假唱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做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没有现场记录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根据该规定,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