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建芬:“我们的音乐维权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高晓松:“确实操作起来也很难。”
张亚东:“收上来的钱怎么分配确实也是一个难题。”
吴向飞:“我相信3毛钱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早前,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徐沛东在一次会议上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这是继2007年1月国家版权局向卡拉OK征收版权费后的又一举措。本月1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三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消息一出,立即成为音乐界热议的话题,很多人拍手叫好,也有不少人认为对此事能否顺利实施抱有怀疑态度。
支持与担忧并存
《付酬办法》出台几天来,音乐及广播电视界议论纷纷,绝大多数人,包括全国各地的电台、电视台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力挺,也有少数人士认为“广播电视是在宣传歌曲,并没有靠歌曲来盈利”。而对于《付酬办法》的出台,跟业内人士支持与担忧并存的态度相比,网友的意见显得很鲜明。
业内:
“3毛钱开启一个时代”
著名女作曲家谷建芬表示:“我们之前提出的是60元一分钟,目前起点低没关系,让人高兴的是从无价到有价,我们的音乐维权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著名填词人吴向飞说道:“日本电台、电视台每使用一分钟的音乐,需要给作者支付人民币960元。在中国,电台电视台没给过作者一分钱,哪怕它们的广告收入几个亿。试想,假如电台广播没有背景音乐会是什么情景?主持人口吐白沫也坚持不到下班。如果他们真的付费,我相信3毛钱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网友:
“下一步就是对哼歌收费”
一般网友似乎并不是很挺“付费”的事,或许是因为跟自己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吧,甚至还有网友担心,以后自己哼歌是不是也要被“收费”:
“不靠谱儿,这事儿全凭自觉。”
“下一步就是对老百姓哼歌收费了,大家以后注意了,高兴时可以嚷但不可以唱,不然就要收费,最好是憋着,不然被收了费都不知道。”
音乐人承认很难:
“确实操作起来很难”
于情于理,广电系统都早该交纳这笔版权费,但在现实中是否简单易行呢?目前,虽然《付酬办法》给出了3种方式,但业界却普遍认为具体实施的难度不容小觑。
张亚东:
收上来的钱怎么分配
“收钱确实应该,但收上来的钱应该怎么分配确实也是一个难题,尤其有些词曲作者并没有在音协注册自己的歌,这个费用如果收上来应该怎么去分配,这些都是问题。”
高晓松:
按广告收入比例收费
“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不同电台的广告收入比例收取,因为不同地域所有的广告价格都不一样,很难统一,不过其实这样做确实操作起来也很难。”
宋柯:
除了创作者版权外还有很多权
“其实除了创作者版权外,还有很多,例如录音权,你在卡拉OK唱歌,不但享用了歌手的肖像权,创作者的著作权,还有录音权等等,这都是一系列的。”
唱片公司态度暧昧:
“可以用别的方式补偿”
对于收取版权费的具体操作问题,唱片公司的态度显得很暧昧。业内介绍,现在唱片公司都会主动给电台、电视台邮递歌手最新的专辑和单曲。电台方面从来不会向唱片公司交纳任何版权费,有时候公司甚至会给电台钱,双方各取所需,如果要收钱的话,相信唱片公司和电台方面也会达成一致,用别的方式补偿,比如打广告。
电台人士陷入思索:
“怎么付要认真讨论”
对于播放歌曲也要“被收费”的问题,广州电台汽车音乐频道FM102.7总监杨继红表示:“我个人认为,付费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而且按照目前出台的标准,这部分支出还不至于让电台伤筋动骨。让但具体怎么付,是需要认真讨论的,既要结合我国国情,也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如果收费不合理、不公正,肯定无法持久。”
广电人士从中斡旋:
“不妨设三个月豁免期”
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宣传费用的。一般这个宣传期为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播出歌曲算是宣传,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三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三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同样适用。
知多D现有参考
国外音乐人抽“版税”已经推行多年,如今,远的不说,即便在中国港台地区,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供我们参考。
中国香港:香港有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先跟电台、电视台拟定要播放哪些音乐,按标准收取费用,之后扣除日常开销等费用后,再将钱分给唱片公司,转交音乐人。
中国台湾:由各集体团体出面首先得到授权,再交由政府部门审核费用,然后由集体团体向电台、电视台代为收费,最后根据电台、电视台对相应歌曲的使用记录,再将费用分配到相应的公司或者音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