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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因认为企业在刊登户外广告和做影视广告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作为广告宣传背景构成侵权,“鸟巢”业主———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10余家大企业告上法院,索赔总计超过4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案件。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近来,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国家体育场特有的“鸟巢”设计形象,作为广告背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进行商业使用,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公司的行为,使得广大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国家体育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甚至误认为被告产品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告广告因此获得极大影响力,被告也因此获得了巨大不正当利益。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向10余家被告企业每家提出了400万元的经济索赔。
据了解,由于此案涉及奥运场馆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被告的10余家企业都在试图低调协商解决此纠纷,避免因涉嫌侵犯奥运场馆知识产权的诉讼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形象。
昨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从查号台查到的被告之一——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的电话,希望了解其对此案的看法和事实,但都没有接通。
被告企业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人在向记者谈到对此案的看法时表示,判断在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鸟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从现有法规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看,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并不包括奥运场馆的建筑形象。该代理人认为,具体在企业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